一、制定背景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乳府规〔2021〕3号)自2021年印发以来,有效并规范推进了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该通知有效期五年,将于2026年6月28日到期,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与上级政策的衔接统一
参照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最新规定,调整完善审批主体、决策程序等关键条款,确保县级政府投资管理与上级政策要求保持一致,消除制度壁垒,提升政策执行的协同性。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针对原《管理办法》中审批流程不够清晰、材料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各审批环节的操作规范,明确材料清单、标准要求和办理时限,为项目单位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切实解决“反复跑、反复改”的堵点难点问题。
(三)提升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
通过优化投资计划编制、审批和下达程序,强化项目前期论证和要素保障,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从“重审批”向“重谋划、强监管、促落地”转变,提高项目决策质量和落地效率。
(四)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
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年度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五)优化营商环境,减轻项目单位负担
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要求,减少项目单位在审批环节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营造更加高效、透明的投资服务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分别是总则、政府投资项目谋划、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阐述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投资领域、基本原则、投资方式、职责分工等方面。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共二条。主要明确了项目谋划储备原则、行业把关等方面。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决策,共九条。主要规定了规划指引、前期工作要求、审查内容、审批程序、审批平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等方面。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五条。分别从编制程序、计划内容、列入计划条件、预算衔接、资金拨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六条。分别从开工条件、资金保障、项目后评价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共四条。分别从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与档案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共四条。主要对法律责任、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实施期限等进行说明,废止部分文件及说明《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
四、解决问题
(一)与上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省、市相关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存在不一致,导致项目推进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例如,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投资主管部门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而《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第十八条则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两者在投资计划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上存在差异。新《管理办法》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将投资计划审批主体统一调整为县政府审定,确保上下级政策衔接顺畅。
(二)项目建设流程不清晰、审批要素不明确的问题
原《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流程的规定较为笼统,对各审批环节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标准要求等关键要素缺乏明确界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难以准确把握审批要求,材料准备过程中反复补正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增加了项目单位的工作负担,也容易导致项目推进节奏缓慢。新《管理办法》对审批程序及各环节所需材料进行了细化明确,为项目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效提升审批效率和项目推进质效。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与2021年印发的管理办法相比,本次《管理办法》在做好与现行规章制度衔接基础上,充分吸纳近年来项目审批过程中项目单位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项目的谋划储备、审批环节、建设环节、投资计划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规定
审批环节上,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审查)等各个环节按投资规模细化了审批权限以及对审批要件作了规定,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审批资料。规定了可以简化审批环节的情形和方式:一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情形;二是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的情形;三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的情形;四是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审批规定;
(二)从严控制和节约政府投资资金
强化了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同时,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县级政府投资资金、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资金缺口、未落实资金来源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无序举债建设增加债务风险,以及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