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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乳府规〔2026〕1号)

时间:2026-03-11 15:04:01 来源:县发改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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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乳各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联系电话:0751-5386398。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款所称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通过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县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谋划

  第七条 项目谋划和储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紧扣国家、省、市、县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突出前瞻性、系统性和支撑引领作用,科学谋划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二是坚持政策合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专项扶持政策及各类法定规划要求;三是坚持量力而行,立足本县发展实际,与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相适应,优先谋划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明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技术要求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谋划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全县性水利、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及农田灌溉设施,县道、乡道、村道、大中型桥梁等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各镇自行谋划的本行业项目,实行统筹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经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等,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根据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第 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法定文件,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权限与法定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规划选址、用地条件、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准。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并据此编制施工图预算,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投资控制原则。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等事项,经县委、县政府等有关会议审定后,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化整为零、拆分实施。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对相关情形的审批手续予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形及简化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时征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将项目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单位应根据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社会公众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

  第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需将项目上报县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项目用地意见。

  (二)项目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三)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作出是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核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工作。初步设计方案需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核)。

  (二)项目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审议(核)意见确定初步

  设计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报县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划分,需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项目,严格遵循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县对口部门要及时指导和协助。

  (三)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须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概算。

  (四)初步设计概算按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符合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情形的,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五)预备费原则上用于因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使用。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由项目单位征求县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使用。

  第十六 施工图及预算审批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批或审查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确因客观原因超过的,项目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调整施工图。经优化设计后仍超过经批准建安工程费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再依规办理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手续。

  (四)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将工程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县财政部门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要求,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

  第十七 工程预算经审核后,项目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标、选取施工单位等开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定施工单位。

  房屋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的开工许可,分别由县住建管理、县交通运输、县水务部门办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县发展改革部门年底前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经批准的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因年度投资总额调整、项目增减等确需调整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调整纳入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或县委、县政府明确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县级预算相衔接,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落实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开工建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五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部结算完成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八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自行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建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 县发展改革、县财政、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县级政府投资资金、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资金缺口、未落实资金来源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无序举债建设增加债务风险,以及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含影像)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 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 使用县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引用的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其最新规定,本办法与之冲突的条款不再适用。县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组织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乳发改字〔2019〕25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乳府规〔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投资立项和概算审批流图.pdf

  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及部分审批程序要求和所需材料清单.pdf

  附件3: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及初步设计评审行业牵头部门界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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