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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9 14:58:42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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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合理用地需求,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乳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了《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有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入市条件和途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以及相关附件。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5.《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厅字〔2022〕34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8.《广东省土地管理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4号);

  9.《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乳府〔2023〕65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以目标与问题为导向,以国家、省关于深化入市试点工作要求以及我县试点工作方案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对《试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规范入市主体管理

  《管理办法》增加入市主体需完成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并调整受委托代理实施入市的主体类型应为法人组织(第五条)。

  (二)完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一二三调均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具体处置方式,基于1987年、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时点和一二三调调查结果以及合规性,进一步细分处置情形(第十一条)。

  (三)建立入市土地出让、出租管理规范

  一是按环节流程扩充条款,细化完善入市流程及指引,新增入市意愿申请(第十六条)、入市前地块核查(第十七条)、入市方案编制(第十九条)、入市申请(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第二十六条)等五项规定。二是明确入市土地规划条件及产业准入出具相关要求(第十八条),加强规划许可管理。三是明晰出让(出租)交易价款管理规范,经由县财政监管账户,在交付土地后转给出让人(出租人)(第二十五条)。

  (四)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一是衔接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收工作,明确入市及入市后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二十七条)。二是在《试行办法》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关于入市收益内部分配总体要求(第二十八条)。

  (五)完善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一是针对转让转租行为,增加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第三十一条)、转让转租限制条件(第三十二条)、公开交易(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二是针对抵押实践,新增关于抵押年限(第三十条)、抵押权设置的负面清单(第三十五条)、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合同签订(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实现(第三十八条)、注销抵押登记(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行为。

  (六)健全入市监管机制

  一是提出将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工作要求,强化入市调控(第八条);二是明确监管要求,强调入市土地按出让(出租)合同、监管协议开发利用土地,严格落实规划条件(第四十四条);三是补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处置参考依据,为闲置处置工作提供政策支撑(第四十五条)。

  (七)增补入市要件范本

  为进一步规范入市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提供了申请环节的“两书两表一提纲”(附件1-5),入市交易环节的“双合同一协议”(附件6-8)等八大附件,为入市交易与管理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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