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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9 14:44:17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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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出台?

  答: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了《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二、政策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定义。第二部分为征收管理。主要明确征收主体、调节金征收范围、入市环节调节金征收比例、入市环节收入确定方式、转让环节调节金征收比例、转让环节收入确定方式、暂不征收调节金的情形和调节金缴纳的要求。第三部分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资金管理与使用、交易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违规处理情形、《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有效期。

  (一)为什么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答: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厅字〔2022〕34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因此,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什么

  答: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如何确定?

  答: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经济联合总社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抵债、司法裁定等方式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四)如何确定调节金征收基数及具体缴存比例?

  答:一级市场中以土地出让、出租成交总价款为征收基数,工业用地征收比例5%,商业用地征收比例15%。二级市场中以转让收入为计算基数,工业用地征收比例2.5%,商业用地征收比例7.5%。属于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土地与房产的转让收入为征收基数,工业用地征收比例1.5%,商业用地征收比例3%。

  (五)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如何使用?

  答:调节金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列“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科目。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

  (六)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如何管理?

  答: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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