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乳各单位:《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乳府规审〔2026〕3号)已经2026年8月19日县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韶府办发函〔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一)工程变更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地点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以及因国家政策性调整、价格上涨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合同中各种暂估价、暂估(定)工程量的实施,或施工图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控制在签约合同价以内的均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属工程变更范围。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减项(增项)处理的,在确保主体工程设施功能齐全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分级审批后,做减项(增项)处理,结算时据实增减。
(二)工程变更分类
按项目单项合同口径计算,因工程变更调整后项目总价控制在工程签约合同价以内,根据项目累计变更增减额多少,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因增加或减少动用暂列金、预留金的,也属于工程变更范围)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一般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减额合计在合同价的10%(不 含)以内或累计变更增减额未超过200万元(不含);
较大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减额合计在合同价的10-20% (不含)以内或累计变更增减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
重大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减额合计超过合同价的20%以 上或累计变更增减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
2.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一般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减额合计在合同价的20%(不 含)以内;
较大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减额合计超过合同价的20%以上(含)。
3.因工程变更调整造成的项目总价超出工程签约合同价 的情况,所涉事项均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执行。
二、工程变更程序
(一)所有工程变更,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事项提交至相关审批部门,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较大、重大变更事项提交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6.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
7.相关审批部门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二)经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须向县发改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复文件、变更原因或依据、变更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工程量及相应价款的增减、变更审批情况。
三、工程变更审批
(一)审批规定
1.属于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分管县领导审批。
2.属于较大变更的,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分管县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程序审批。
3.属于重大变更的,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分管县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审批。属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程序审批。
4.属于应急、抢险性质的工程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手续。
(二)实施条件
1.原则上属一般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工程出现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事项,因现场不能耽误实施时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变更申请资料送相关审批部门签收后,即可先行实施;但事后经相关审批部门或县政府认定不属于不能耽误时间变更事项或无需变更事项,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擅自变更的责任。
3.工程变更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经项目建设单位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后实施。
四、工程变更责任分工
工程变更中,项目各参建单位按分工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变更主体责任,负责工程变更申请;明确工程变更原因,界定变更责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组织专家对技术变更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审核变更造价,对工程变更实施情况进行确认。
(二)代建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监督职责,发现设计过错、施工工艺等问题或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责任方。
(三)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复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四)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五)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并组织实施经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
(六)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造价相关服务工作,复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相关费用预算,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提出具体意见。
五、工作变更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县财政局将不予认可。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规依纪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变更均依法追究责任”。
2.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违约责任条款:①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变更造成投资规模增加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20%的服务费用;②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变更造成投资规模增加1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30%的服务费用;③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变更造成投资规模增加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40%的服务费用。出现以上情况造成需扣除(收回)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3.因施工单位违约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调整原则上不予审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六、工程变更支付
(一)变更后工程费用未超过施工合同价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预算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县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二)变更后工程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但未超设计概算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预算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县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合同价的变更费用支付。
(三)经审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概算的,经县发改局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手续后,根据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预算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县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变更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概算的变更费用支付。
(四)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为准。
七、其他要求
(一)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纳入工程变更管理。
(二)在工程实施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在各标段之间、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之间拆借、调剂造价,规避变更审批程序。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工程变更按旧办法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确认工程变更真实性,参照本办法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工程结算,最终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
(四)本办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乳府规〔2021〕4号)同时废止。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指引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审批表.xlsx
附件3: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较大工程变更审批表.xlsx
附件4: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批表.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