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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乳府规〔2026〕3 号)

时间:2026-07-10 21:20:31 来源: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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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乳各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乳府规审〔2026〕2 号)已经2026年6月26日 十三届县政府第 1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7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根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22〕2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韶府办发函〔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县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结(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是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委托其所属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或经县财政局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取产生,所需招标费用及委托评审费用列入预算安排。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程序及时限

  (一)评审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还本补助等方式),及其他县政府批示需纳入投资评审的项目。自行将日常零星维修事项按月、季度或年度累加构成“维修、修缮工程项目”的,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二)评审程序及时限。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项目预算、结(决)算资料,自送达签收之日起,通过审核资料、现场查勘、征求意见、对数、会商等程序,视送审金额大小,在10-5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补充资料、回函、会商时间另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含社会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第七条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财政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管理评审档案,完成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送需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资料,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程造价管理要求,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二)及时收集项目资料,并按要求送审;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配合评审中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对评审问题进行整改;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工程预算评审规定

  第十条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经双方签章、确认后,按预算文件编报要求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签订合同、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设计限额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核准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容缺挂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凭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经内部确认的最高投标限价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挂网手续,并在开标前取得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

  因设计单位设计调整、完善或编制单位修改、调整及项目建设单位其他原因导致最高投标限价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澄清修改程序,并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延开标时间。

  第十二条 已经进行施工或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预算评审,确需报审需提供经县政府同意继续审核预算的书面依据,并承担由此造成建设成本可能失控的所有责任。

  第四章 工程结算评审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结算实行备案抽查(复核)制。项目竣(交、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审核结算文件、现场查勘、对数等程序,对工程结算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核,核对结果无异议后签章、确认结算文件,并于核对完成后30日内将结算核对结果送评审中心备案抽查(复核)审定。

  (一)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中心按月抽查复核审定,比例不低于30%。

  (二)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评审中心100%复核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阶段文件、竣工阶段文件等结算资料送评审中心备案(复核),评审中心在规定时限审结出具评审报告(意见)。评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容缺报审。工程结算以一个合同为最小报审单位,工程须通过竣(交、完)工验收。因相关审批部门实行容缺审批,导致暂无法提供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内部验收报告及书面情况说明申请办理工程结算财政评审,容缺审批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后续按规定完善,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支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格。送审金额超过合同价的项目,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提供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支付额度。在项目管理规范,受托造价咨询单位认真履职,双方签章、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有保证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办理结算备案后支付确认结算金额。

  年底封账前,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备案或出具评审意见,且 资金必须年内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完工证明、造价咨询核对报告,按照《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 号)有关规定先行支付。评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追回多付款项。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省、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指导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按意见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过程结算款、竣工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财政评审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前置条件。且对工程款支付不足、超付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结算文件,对施工单位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规定

  第二十条4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评审中心审查。项目竣(交、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决算文件编报要求同步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结算文件确认之日起30日内一并报审;因容缺审批或用地费用归集等原因无法同步编制、报审竣工财务决算的,可先行审定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财务决算。

  (一)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经县政府批准的征拆方案组织实施,最终征拆费用以相关征拆 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审批金额为准,直接计入决算总投资;费用总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审批部门负责。评审中心直接确认。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的,评审中心不再重复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整改报告,审计整改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复。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果应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固定资产最终入账实际成本以经评审中心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数为准。

  第六章 评审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会商机制。项目评审经征求意见、对数后,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审事项,由县财政局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会商会议解决争议,提高项目评审审结率。会商后,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会商纪要,各参会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商纪要。                  

  第二十三条退审机制。在财政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将终止评审工作,并出具退审函,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符合条件后重新送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一)报送项目资料无法支撑审核结论的。

  (二)项目建设程序上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

  (三)建设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财政评审工作的。

  (四)项目存在超概算投资的。

  第七章 评审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评审中心应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出具评审报告,形成评审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应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用词适当、格式规范。评审报告应经过拟定、复核、稽核、审定程序,并加盖评审中心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所涉评审事项应交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和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对,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对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监督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审计部门协作,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定期通报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情况,推动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评审报告(意见)同步抄送县财政局预算股、支出股室、绩效评价股、监督股,作为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的重要数据来源和参考。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督促严格履行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审中心及评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评审监督权,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二)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不得介入和参与评审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独立评审监督的项目决策和管理环节:(1)不参与带有项目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2)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重大评估、方案论证、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决策性会议;(3)预算编制、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字、重要材料(设备)价格认定、质量评价、结算编制等管理活动。

  (三)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应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四)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评审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的 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及控制成本主体责任,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遴选和合同管理,不得滥用中介服务,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一)加强对项目的全流程统筹,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 到规定要求,保证为项目评审预留充足时间。

  (二)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因提供或补充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合规等,导致项目退审、影响工程进度、影响资金支付或工程结算不予确认等问题负责。

  (三)落实控制成本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工程造价管理要求,控制项目建设成本。认真对待评审中心询证以及评审处理意见整改工作,不及时配合完成询证、整改工作,或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记入评审报告(意见)。

  (四)不得要求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参与第二十七条中相关决策和管理活动,用财政评审监督责任规避管理责任。未正式书面回复评审意见前,不得要求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参与解决评审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等超越评审职责、影响评审监督独立性的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购买一次编制预算文件、一次核对结算文件服务或购买一次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反复多次购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六)按合同支付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进度款、结算款属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不需要特定职业(执业)资格,不得通过购买中介服务来规避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未结算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结算审核后,送评审中心备案抽查(复核)。有关结算原则参照《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乳财〔2024〕9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指引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乳府办〔202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流程图.pdf

  附件1-2: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抽查流程图.pdf

  附件1-3: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复核流程图.pdf

  附件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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