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乳各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乳府规审〔2026〕1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反映(联系电话:0751-5363681、0751-5360209)。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适用对象
注册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并符合实质性运营标准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免征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
二、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
注册在乳源瑶族自治县的居民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均在本地区的,属于在本地区实质性运营。
居民企业在本地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本地区实质性运营;注册在本地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具备与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且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的,属于在本地区实质性运营。
(一)生产经营在本地区
指企业在本地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本地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本地区,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等由设立在本地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二)人员在本地区
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直接雇佣本地区人员就业人数3人(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地区缴纳社保费,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该企业在本地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三)账务在本地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本地区。
(四)财产在本地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本地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本地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不给予税收优惠情形
对来源于本地区之外的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政府补贴或者补偿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不含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收入)等一次性大额收入,在享受优惠前后12个月内为套取税收优惠而迁移至本地区的企业,以及存在其他明显套取税收优惠情形而迁移至本地区的企业,不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初始注册登记在本地区之外的企业,自迁移至本地区起12个月内取得增值税应税交易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之比不足20%的,不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实际没有在当地经营或没有产生经济贡献的企业,不给予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存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不给予税收优惠。
四、落实税收优惠保障机制
享受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定、自行保管、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
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社保部门、发改部门、水电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合工作机制),及时共享新注册企业的注册、经营、社保、用水用电等相关信息。由县税务部门牵头联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实质性运营的“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按照3%比例实施实质性运营核查。核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联合工作机制另发文制定。
五、税收优惠保障机制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对企业非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由县税务部门牵头,会同联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各成员单位核查工作职责如下:
(一)税务部门
负责认定企业生产经营、财产、账务是否在本地区及迁移至本地区的企业是否存在套取税收优惠情形;统计初始注册登记在本地区之外的企业,自迁移至本地区起12个月内取得增值税应税交易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之比是否达到20%。
(二)社保部门
负责认定企业人员是否在本地区。
(三)发改、工信、统计部门
负责认定企业对当地是否有经济贡献。
六、本实施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和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