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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通知

时间:2024-08-21 17:08:07 来源:县住建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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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渣土车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韶关市2024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吸纳具有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相关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由我局进行备案并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随即公布获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主体名单。具体要求如下:

  一、运输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中具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业务;

  (2)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相应的运输处置能力(3台以上外观统一的专业环保运输车辆);

  (3)具备建筑垃圾运输防护措施(车辆具有密闭运输装置,冲洗车不少于1台);

  (4)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需加装信息化装置,接入我县渣土运输平台,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具有资质的车辆运输;

  (2)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或消纳场所;

  (3)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按规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清运,确保信息化装置正常运行;

  (4)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承运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货箱,运输时必须遮盖篷布,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对乱抛洒、乱倾倒垃圾的车辆,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其他要求

  (1)2024年9月底前我局将在县政府官网公布第一批获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运输单位名单,2024年10月1日起的新建项目或在2024年10月1日之前尚未选定运输单位的项目,需在建筑垃圾准运单位名录库中选择项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2)我县内有建筑垃圾处置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需联系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3)我局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不定期、不定时检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相关手续,自觉配合检查监督,在倾倒建筑垃圾时要到指定的地点倾倒。

  四、办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东路205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二楼执法股)。

  联系电话:0751-5381058。

  附件 

  1.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指南

  2.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相关表格

  3.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配备车辆明细表

  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指南.doc

附件2.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相关表格.wps

附件3.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垃圾(渣土) 运输企业配备车辆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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