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府[2018]11号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清明扫墓之机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制造事端,煽动非法械斗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行扫墓活动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
二、严禁借扫墓之机,挪用集体资金搞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或以扫墓为名,煽动群众,挑起械斗。
三、严禁借扫墓之机,进行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损坏农作物、破坏水利、通讯、电力、道路交通设施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禁在扫墓中用炸药包代替鞭炮和在墓地四周生火。在县辖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以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防止因扫墓生火和燃放鞭炮发生伤人和火灾事故。
五、全县人民都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六、凡违反本《通告》,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首者,必将严惩。
特此通告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