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
乳府〔2016〕59号
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依照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特点,将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缘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将云门寺、必背瑶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天井山国家森林公园、红豆杉森林公园、南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大峡谷、泉水、大潭河、青溪洞、南方红豆杉等自然保护区和桂头机场、东阳光铝箔厂、电化厂、县城周边等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在森林防火期内(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的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炼山作业行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以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公告为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森林火灾,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办报告。县森林防火办电话:0751-5375197。
特此通告。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