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乳府〔2016〕46号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县城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县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县城街道、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四、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县城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