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乳府办〔2016〕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5361577。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韶关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目的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实施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法规。对不同类型污染源采取适用的随机抽查办法,充分利用环境信息数据,在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统一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
三、实施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方案。
(二)随机抽查实施主体
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三)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基础
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污染源,以及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污染源。
(五)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辖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年12月底前,按照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六)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保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四、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规范执法、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做到“三不三直”,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在实施抽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加大依法处罚力度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提请县政府予以停业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抽查保密制度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防止失密泄密的现象发生。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关于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监控、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县政府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强化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管频次变更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