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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05 10:06: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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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精神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867号)和《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18〕511号),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含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物业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和中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厉查处各类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摸排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市场“黑中介”等方面的黑恶势力,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镇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 

  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4.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5.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 

  6.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7.违规泄露或者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8.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维修的。 

  9.处理业主信访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 

  10.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的,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12.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 

  13.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大的。 

  14.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经查实被媒体曝光的。 

  15.不按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存在乱收费或不正当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行为的。 

  (二)房地产中介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垄断市场、囤积房源,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联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售)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11.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县住建局是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物业企业在服务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居间、代理的行为。 

  (三)县发改局负责整治不明码标价、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会同县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六)县税务局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逃避缴纳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七)县人民银行负责整治银行业首付贷等违规购房融资行为,并协助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9月6日-9月15日) 

  2018年9月15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8年9月15日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进行调查摸底。2018年10月上旬组织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召开会议,传达《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18〕511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到县住建局备案并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向住建局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对未到住建局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10-11月) 

  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暗访巡查、合同抽查、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751-5362301)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本辖区内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一般性问题要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公开曝光。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9-10月)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督导和验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同时,全力配合省住建厅开展专项督导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2月) 

  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加强市场监管的合理化建议,形成专项整治报告并将专项整治报告(包含典型案例、专项整治表)互通共享至工作联系群,由县住建局汇总后上报至市住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持续抓好房地产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从严从重查处。认真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发现问题,对自查自纠“零问题”的中介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在检查验收阶段时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注销备案等措施,从严从重处罚。对顶风作案、屡查屡犯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立即清退。 

  (三)强化社会监督。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投诉受理等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的投诉举报问题以及各类新媒体、报纸等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四)健全长效机制。联合宣传、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工作机制,定期或及时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对已备案的中介机构在办理房源核验、工商注册登记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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