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时间:2025-01-24 19:10:58 来源:县公安局 访问量: -
【字体:

  2025年1月24日,县政府印发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更好地理解执行《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原《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乳府〔2019〕24号),自2019年12月4日实施以来(有效期5年),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对原《通告》进行到期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修订后的《通告》对比原《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乳府〔2019〕24号)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禁燃区域增加了县人民医院、碧桂园江山等区域,减少了部分边缘乡村区域。二是增加第三条,春节期间指定限时燃放点。指定团结广场为春节期间限时燃放点,限定燃放时间为除夕18时至正月初一凌晨1时,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晚18时至24时,其它时段一律不准燃放。三是增加了第四条,在非禁止区域、指定限时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确保燃放安全。四是增加了第五条,规定了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修订后的《通告》共九条,第一条,明确了通告烟花爆竹的定义。第二条,明确在禁燃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第三条,规定了我县春节期间限时燃放点。第四条,在非禁止区域、指定限时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五条,限定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第六条,规定了特殊的庆典、庆祝活动,须在活动前按相关规定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燃放。第七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第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第九条,明确了本《通告》实施日期。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禁放区域内能否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非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工作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

  问题2. 此项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问题3. 违反本《通告》有什么后果?

  (一)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问题4.《通告》对市民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非禁止区域、指定限时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向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销售点、仓库、工厂及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梯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二是对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51-6832110、1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