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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第三批)退出小水电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05 17:29:34 来源:县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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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规范我县水电站

  政策性退出涉及的拆除、补偿(激励)等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63 号)、《广东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 号)、《广东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省级奖补方案》(粤财农〔2023〕38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站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农电〔2007〕2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秉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优先、绿色持

  续发展的原则,综合统筹考虑我县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含依据《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科学确定的我县2025年第三批退出小水电名单34宗(详见附件)及2025年第三批退出小水电涉及的补偿方式。

  2025年第三批退出小水电补偿方式主要为:一是有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所建设的水电站清退拆除补偿方式分为方案一和方案二,方案一是:1.“四无”水电站整改验收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批复装机容量〔以下简称“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与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一致。以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为标准,按2400元/千瓦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2.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低于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以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为标准,按2400 元/千瓦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3.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高于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部分按2400元/千瓦补偿标准计算;对于超出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的部分,若水电站权益人自愿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清退拆除补偿协议并主动配合拆除的,该超出部分可按补偿标准(2400元/千瓦)的70%进行激励。对未取得最终验收(包括批复)文件的水电站,则综合对比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证据材料的装机容量信息,经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定后,将该数据确定为最终补偿依据。再对比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按照以上三种情况确定补偿金额。方案二是由水电站权益人在电站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库选定 5 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中,以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综合水电站相关行政许可情况,依法依规对电站实际投入成本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经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复核认定后,按有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占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的比例(≤1),确定电站补偿基数,再由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等审批部门分别对立项、保护区设立前后、用地、取水许可、林地征(占)用、环评等六项行政审批手续进行核定,对补偿基数进行相应扣减。其中:缺环评手续的,扣减补偿基数的15%;缺取水许可手续的,扣减补偿基数的15%;缺林地占用手续的,扣减补偿基数的10%;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未取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批手续而建设的水电站,扣减补偿基数的25%;未取得用地手续建设的水电站,扣减补偿基数的30%,综合补偿基数及相关手续扣减情况综合确定补偿金额。二是未取得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所建设的水电站清退拆除激励方式,对未取得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所建设的小水电站不予补偿且不予评估。但水电站权益人在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60 日内签订清退拆除激励协议并积极配合完成拆除工作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站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农电〔2007〕25 号)、《关于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水农电〔2007〕39 号)和《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 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水电〔2012〕329号)等文件对水电站最终验收(批复)的装机容量,按补偿标准(2400 元/千瓦)的 70%给予清退拆除激励。计算方式:激励金额=2400 元×0.7×验收(批复)装机容量。

  (二)对未取得最终批复(包括验收)文件的水电站,水电

  站权益人在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 60 日内签订清退拆除激励协议并积极配合完成拆除工作的,则综合对比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证据材料的装机容量信息,经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定后,将该数据确定为最终补偿依据。按补偿标准(2400 元/千瓦)的70%给予清退拆除激励。计算方式:激励金额=2400 元×0.7×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定后确定的装机容量。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水务局

  联系方式:0751-53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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