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健全完善乳源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9号)、《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号)等有关规定,县住建管理局在原有基础上牵头修订了《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县城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和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以下是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应纳入申请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其它实际取得的住房。
2.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1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除外)。
3.提出申请时未正在租住保障房,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棚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乳源瑶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纳入社会救助予以应保尽保的除外),且未享受过本县人才住房政策。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乳源瑶族自治县非农户口。
2.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持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低保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乳源瑶族自治县非农户口。
2.持有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乳源瑶族自治县非农户口。
2.持有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乳源瑶族自治县非农户口。
2.持有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乳源瑶族自治县非农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6万元。
(七)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乳源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部门、环卫及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工作满1年时间,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
3.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
(八)申请方式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婚姻证明;
(5)乳源瑶族自治县保障房申请承诺书。
2.属于特殊情况的,还应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1)视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或房产证。
(2)城镇中等偏下以下收入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件,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中等偏下(含中等偏下)以上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一年银行流水。
(3)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可符合享受残疾租金减免优惠的,须提供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须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承诺书。
(4)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离休干部、五老人员可符合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5)涉及单亲母亲家庭优先保障和离婚析产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转业复转军人、县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等可给予优先保障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九)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现租金为2.5元/平方米/月。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当前保障性住房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住房租金全免政策优惠;
2.对持有《退役军人和“三属”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住房应缴租金50%。
3.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的住房租金全免。
4.对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领取了县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
5.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可按应缴纳物业管理费25%的标准支付小区物业管理费;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保障对象为其他类型保障对象的,按应缴纳物业管理费50%的标准支付小区物业管理费,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补贴相关物业管理公司。
(十)动态管理
保障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按规定缴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保障房应当自住,禁止转租、转借、闲置、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禁止破坏住房结构和损害设施设备。
城镇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家庭(个人)原申报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发生较大变动的,承租家庭(个人)应当及时主动报告。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当定期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承租家庭(个人)原所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所应当收回保障房,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1-536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