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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28 16:02:2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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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总登记”方式对我县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证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粤发[2019]6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及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20]26号);

  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

  1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0]1031号);

  13.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14.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韶自然资字[2020]198 号);

  15.乳源瑶族自治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16.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乳源瑶族自治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共3条,明确工作开展的原因和目的及发证办法制定遵循的原则和开展的方式。

  (二)登记范围。共2条,明确此次按“总登记”方式确权登记的对象范围和不纳入本次“总登记”范围的情况。

  (三)登记原则。共4条,明确原则上按现状登记,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以房屋建成正在使用的现状为基础,以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认定为依据。本次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须收回注销等。

  (四)申请登记主体。共2条,明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的主体。

  (五)登记程序。共5条,明确发布“总登记”公告的要求和方式,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的技术标准,权属调查的方式,申请登记的资料清单,确权登记的工作程序,确权登记公告的时限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式等。

  (六)确权登记与造册相关规定。共16条。明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具体规定等。

  (七)附则。共3条,制定本办法有效期3年。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鉴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物)确实因历史原因存在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等方面问题,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措施规定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安全隐患,对使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且楼层超过3层以上的,参考相关地区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综合评估和加强管理,确保房屋合理利用,严防商业化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二)、增加了关于当“总登记”确权证书发生转移时,宗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有超出合法面积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宗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调整为法律法规的最高上限,超出合法面积部分同时备注在证书附记的规定。

  (三)、增加了房屋于2019年10月9日后竣工的,不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的规定。

  (四)、增加了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内且历史以来确实为农民一直使用和管理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管理范围,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并参照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予以确权登记。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内且为了搬迁安置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管理范围,不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的规定。

  (五)、是增加了有人居住且结构完整的旧泥砖房屋属于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参照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予以确权登记。无人居住的旧泥砖房屋属于已整村搬迁或已列入拆除范围的原旧村庄房屋,不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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