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当前我县暂未颁布指导污水排放管理许可的有关文件,为落实省审计厅对县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的完善排水许可审批管理要求,我县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及《韶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韶市建字〔2019〕950号)等文件规定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依法开展排水许可审批工作。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指示批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当前实际起草了《乳源瑶族自治县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以及其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建立健全城镇排水许可制度,为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提供指导。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4.《韶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韶市建字〔2019〕95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第一至第五条,共5条)。县住建管理局负责本县城镇排水许可证书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同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县住建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各镇(街道)负责排水许可的宣传和办证服务等工作。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应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方可排水(除居民生活污水)。
2.排水设施建设部分(第六至第十条,共5条)。合理规范排水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同步推进建筑主体工程和配套室外排水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镇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确保排水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同步审查工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排水工程相关竣工报告,验收合格批准投入使用。
3.许可申请与审查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共9条)。明确规定许可申请与审查流程,列出资料清单。我县结合实际,根据《韶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各类情况下申请排水许可证的主体对象以及主管部门受理期限,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办理排水排污相关证件,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县住建管理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此外,根据排水户的不同情况,规定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管理局核发排水许可证。
4.管理和监督部分(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共11条)。加强排水监督和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县住建管理局协调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加强对排水户排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水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实时共享,加强对排水户档案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县住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监管职责,规定有权采取现场检查等管理措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明确撤销排水户排水许可或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注销手续的各项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兼顾被监督单位的商业保密义务。
5.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共3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方面法律责任,《实施细则》推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级、市级政策为准。本办法所引用的规范、标准,如遇调整或修订,以更新的规范、标准为准。
6.附则部分(第三十四条,共1条)。明确《实施细则》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点击查看文件: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乳府规〔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