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
2.《关于印发<韶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发改联〔2019〕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主要措施
1.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水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我县非居民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具体额度另行下达),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行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2.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符合产业导向扶持政策的重点企业实行差别化加价制度,凡经产业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县“倍增计划”试点和协同倍增企业等重点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50%、100%、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随自来水用水量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3.计量周期。计量周期按照水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
4.征收和资金使用。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
相关文件解读:(乳府规〔2019〕4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