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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时间:2019-12-25 16:24:23 来源: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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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乳府办[2013]185号)于2013年12月30日印发,2018年12月31日已到五年有效期。为进一步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促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稳步推进,确保国家相关的新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

  三、主要内容

  《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43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计划,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我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四条。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主要体现在第五条至十六条。

  (四)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和程序。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

  (五)租金及租赁管理。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

  (六)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

  四、征求意见情况

  4月初,我局完了《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在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根据文件涉及内容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OA系统向涉及单位征求意见,答复的单位有16个,其中县人民政府提出“第四条县代建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县房管所或投资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房源筹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房管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条件资格审查和分配安置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投资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最后一段修改为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社保等部门及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把征求意见稿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其余单位回复无修改意见。

    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9年4月23日

相关文件链接:(乳府规〔2019)1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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