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乳有关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二批退出小水电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联系电话:0751-5388669。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二批退出小水电实施方案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规范我县水电站 政策性退出涉及的拆除、补偿(激励)等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63号)、《广东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广东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省级奖补方案》(粤财农〔2023〕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站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农电〔2007〕2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秉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优先、绿色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统筹考虑我县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对我县 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列入第二批退出小水电作出适当清退拆除补 偿(激励),稳步推进我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我县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列入第二批31宗退出水电站(详见附件1),清退补偿(激励)对象为水电站的权益人(包括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
(二)考量是否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建设水电站的情况。对取得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建设的,结合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取得情况,依法依规给予适当清退拆除补偿;对未取得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建设的,不予补偿,但对同意退出并积极配合拆除的水电站,给予适当清退拆除激励补偿。
(三)对未取得各项审批手续改建、扩建的厂房、办公用房、住房,以及私自扩建的装机容量和设备等,不予补偿。
(四)被列入第二批退出的水电站,未在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60日内签订清退拆除补偿(激励)协议或者不配合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清退。
(五)按照省水利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文件要求,在退出类水电站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所建设的水电站清退拆除补偿方式
清退补偿方案分为方案一和方案二,由水电站权益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补偿方案。水电站权益人在文件印发后60日内未选定补偿方案并签订协议的,直接适用方案一进行补偿。
(一)方案一
结合水电站实际以及水电站权益人是否积极配合拆除等情 况确定补偿(激励)金额。
1.“四无”水电站整改验收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批复装 机容量〔以下简称“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与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一致。以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 装机容量为标准,按2400元/千瓦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2400元×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
2.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低于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以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为标准,按2400元/千瓦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2400元×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
3.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高于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部分按2400元/千瓦补偿标准计算;对于超出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的部分,若水电站权益人自愿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清退拆除补偿协议并主动配合拆除的,该超出部分可按补偿标准(2400元/千瓦)的70%进行激励。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立项 补偿金额+激励金额=2400元×立项审批装机容量+2400元×0.7×[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立项审批装机容量]。
(二)方案二
水电站权益人选择方案二的,应当在选择方案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承担申请评估所涉及的全部费用;若未在7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或者拒绝预缴费用的,视为放弃方案二,直接适用方案一。
1.补偿基数认定。评估仅限于有立项部分,对未立项部分不予补偿。若水电站资产无法区分有立项与未立项部分,则按有立项部分所占比重乘以综合评估结果来确定电站补偿基数。具体为:由水电站权益人在电站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库选定5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中,以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综合水电站相关行政许可情况,依法依规对电站实际投入成本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经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复核认定后,按有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占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的比例 ( ≤1),确定电站补偿基数。
例如:A 电站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批复装机容量为 500KW,最终验收(批复)装机容量为1000KW,则电站补偿基数=(500/1000)×综合评估结果。
2.审批手续核定。由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等审批部门分别对立项、保护区设立前后、用地、取水许可、林地征(占)用、环评等六项行 政审批手续进行核定,对补偿基数进行相应扣减。其中:缺环评手续的,扣减补偿基数的15%;缺取水许可手续的,扣减补偿基数的15%;缺林地占用手续的,扣减补偿基数的10%;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未取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批手续而建设 的水电站,扣减补偿基数的25%;未取得用地手续建设的水电站,扣减补偿基数的30%。
审批手续中属合理缺项或无需办理的,视同有该项手续。
清退补偿最终金额=电站补偿基数-审批手续缺项扣减金额。
四、未取得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所建设的水电站清退拆除激励方式
(一)对未取得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所建设的小水电站不予补偿且不予评估。但水电站权益人在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60日内签订清退拆除激励协议并积极配合完成拆除工作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站的意见的通知》(粤水农电〔2007〕25号)、《关于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水农电〔2007〕39号)和《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 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水电〔2012〕329号)等文件对水电站最终验收(批复)的装机容量,按补偿标准(2400元/千瓦)的70%给予清退拆除激励。计算方式:激励金额=2400元×0.7×验收(批复)装机容量。
(二)对未取得最终批复(包括验收)文件的水电站,水电站权益人在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60日内签订清退拆除激励协议并积极配合完成拆除工作的,则按照《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水电 清理整改核查评估报告》核定的装机容量为准,按补偿标准(2400元/千瓦)的70%给予清退拆除激励。计算方式:激励金额=2400元×0.7×《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水电清理整改核查评估报告》核定的装机容量。
(三)若水电站权益人在本方案规定时限内不配合签订清退 拆除激励协议或者不配合拆除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偿。
五、资金来源
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六、办理程序
清退水电站的补偿(激励)程序为:1.水电站权益人申报;
2.签订清退拆除补偿(激励)协议;3.发放清退拆除补偿(激励)金;4.工程拆除;5.验收销号。
七、其他事项
(一)水电站权益人应积极响应中央、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理性选择清退方案。
(二)为便于工作开展,水电站的发电及输电设备在限期内 由水电站权益人自行拆除,并妥善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工作人员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三)水电站权益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审批文件、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及其他资料。水电站权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清退拆除补偿(激励)资金的,将依法 追回清退拆除补偿(激励)资金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小水电清退协议由县水务局与水电站权益人签订,协议应明确退出方式、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拆除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注销取水许可证。
(五)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小水电分类整改的新政策,则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
(六)其他与本批次情形相符且列入退出类水电站的相关权益人可以申请参照本实施方案清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退出方式和清退拆除补偿(激励)资金。
(七)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二批清退小水电名单(31宗)
附件2.乳源瑶族自治县退出类水电站清退拆除补偿(激励)协议(清样一、清样二、清样三).rar
附件1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二批清退小水电名单
(31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