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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176号)

时间:2022-12-05 15:44:5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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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韶关市加快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有关要求,增强对大数据等服务业企业来韶投资集聚发展的吸引力,进一步推动营利性服务业提质扩量加快发展,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一)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企业建设项目。本文件适用于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依法登记注册,在韶关市经营期满一年以上,财务制度规范,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门类)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大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大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门类)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门类)。

  (二)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区。本文件适用于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商务楼宇或园区)。申报单位为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韶关市运营一年及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1.集聚区申报条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产业特色,具有较强的吸引服务业企业集聚的能力,进驻服务业企业15家及以上,集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数量占进驻服务业企业总数的60%及以上;按照整合市场、信息化改造、功能完善等要求,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有条件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区域(商务楼宇或园区)。

  2.集聚区奖励标准。经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按进驻服务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集聚区进驻服务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2500平方米给予1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500平方米再给予5万元奖励,以此类推计算。每个集聚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规划编制、推介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管理服务等提高园区载体集聚和承接能力的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或引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经有关职能部门评审或认定,给予平台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每个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资的15%且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大数据企业及项目建设

  (五)支持企业总部或引进项目建设。对2021年度以来新引进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引进项目(数据中心及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运维的企业除外),参考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第1年80%、第2—3年60%、第4—5年50%的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成本支出的50%),奖励时间为五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对入驻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高管,参照其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投资项目建设。对2021年度以来新引进的大数据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项目(数据中心及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运维的企业除外),完成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投资方为综合排名入围世界、中国500强等企业,国家级行业排名前5位的行业领军企业,境内外上市的知名企业及下属机构,可再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叠加奖励,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奖励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兑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给予降低经营成本支持。对2021年度以来新引进的大数据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数据中心及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运维的企业除外),对办公场地租金给予三年免费、两年减半的补贴,对办公设备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的补贴,对宽带上网、用电、云资源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主体培育

  (九)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新增月度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入库时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万元/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家的奖励。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转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入库时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10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家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上一年度人均增加值15万元,人均税收2万元,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金融和财政支持

  (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结合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创新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针对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给予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

  (十二)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引导各金融机构给予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信贷支持,对企业因商业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比例为利息的30%,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优化政务服务支持

  (十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力推进“马上办”“审核合一”改革,进一步压缩市场主体开办时间。对企业实现商事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银行开户全链条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登记注册,材料齐全合法的当场办结;对有需要的,可提供“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四)优化人才服务。加强人才政策、发展环境和创新创业典型宣传推介,形成重才爱才、引才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化产教对接合作,加大韶关学院、市职业技术院校对营利性服务业的人才支撑。组织招聘对接活动,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保障措施

  (十五)组织保障。市政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商务局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配合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奖励资金保障。采取先核定次年再奖补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支持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大数据企业及项目建设和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鼓励各县(市、区)配套奖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梳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并核算奖励金额,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按“谁受益、谁支出”原则,按市和县(市、区)现行财税体制分级分担;贷款贴息扶持资金,浈江区、武江区的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其他县(市、区)的企业由属地财政负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其他事项

  (十七)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文件政策。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十八)本文件与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十九)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十)本文件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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