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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17-2019年)

时间:2017-03-17 15:52:00 来源:乳源县政府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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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2017-2019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各镇人口户数和区域面积,并考虑近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以及行政区域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布点控制规划。

    二、规划目标

    各镇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县城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至2019年,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在70家左右。通过本轮规划,使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三、许可条件

    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受理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二)具备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四)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四、申办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营(零售)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3.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4.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资格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一式二份);

    5.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责任制度(2)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操作规程(4)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各一式三份,零售网点张贴一份)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式二份)。

    五、申办程序

    申请人到县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领取、填写申请审批表,窗口受理后,县安监局再组织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六、强化监管

    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做到合法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应当向本县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点数量。对不具备规定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取消该零售点在所在区域布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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