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
二、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
4、当事人持有以下的有效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或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申请材料
(1)双方当事人持受理补领结婚证申请的条件中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原件);
(3)结婚相片(3张2寸双人彩色合影);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5)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声明书》(正本);
(6)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原件)。当事人未同时提交证件证明材料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7)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一)审核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发放结婚证书。可以网上预约,可以现场取号排队办理。
五、能否代办
不可代办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1日)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事窗口
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二楼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九、办公电话、时间
1、办公电话:0751-5362081。
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