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经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等综合评估后,符合条件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生活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4、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为继的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刑事犯罪,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具有本县户籍的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个人,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及提供材料
(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或者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二)证明申请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发生火灾的,需提供出警消防部门出具的出警证明;
2、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结算单据、疾病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的证明材料;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必要性书面说明;
5、因被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造成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报警回执等关于受害人损失情况的佐证材料;
6、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经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等综合评估后,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生活困难的,提供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学费缴费记录的证明材料;
7、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申请人需提供导致其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佐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