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促进我县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结合本县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指引,旨在规范各校接受社会各界公益捐赠活动。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慈善活动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慈善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护学校、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力量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具体范围包括本县各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县直学校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无偿和公益原则;
3.尊重捐赠方意愿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四)捐赠类型划分
根据捐赠财物形式,捐赠项目主要分为以下类型:资金类、工程/物资类、资助类。
二、捐赠备案
按捐赠方注册或所在地划分备案制和审批制,由县学生资助中心统筹捐赠活动备案工作。
(一)备案制:捐赠方为国内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个人、慈善机构/组织/团体的,学校在开展捐赠活动前向县教育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县资助中心根据捐赠情况向有关单位对捐赠组织/机构合法性进行查询。
(二)审批制: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学校在开展捐赠活动前1个月向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审批。
三、捐赠管理
学校在收到社会公益捐赠时,应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捐赠时间、捐赠方、捐赠方式、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捐赠方包括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个人、慈善机构/组织/团体等。
(一)资金类项目
1.捐赠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定向捐款时,原则上所有捐款一律进入县慈善会账户,再行申请到学校账户;若捐赠方直接向学校捐赠的款项(含现金),一律划(存)入学校公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捐赠方匿名或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也要做好相关登记。
2.捐赠用途为工程项目的。原则上捐赠资金须上缴县结算中心账户,学校必须与捐赠方签订书面协议,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严格按照国家对工程类项目程序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学校向捐赠方书面报告资金使用与捐建(助)项目完成情况。
3.捐赠用途为采购项目的。原则上学校须将捐赠资金上缴县结算中心账户,并与捐赠方签订书面协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学校采购内控制度执行。捐赠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捐赠用途为奖教奖学、资助的,其收入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其它参照资助类办理。
(二)工程/物资类项目
1.学校接受工程/物资捐赠后,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并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保存捐赠方出具有效凭证、对捐赠物资进行统一管理,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若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捐赠物资,要做好入库、出库或消耗登记。
2.收到捐赠书籍时,由学校负责鉴别,一律不接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在收到捐赠图书后,应进行登记入册,项目包括:接收日期,书籍名称,捐赠者及捐赠者电话等资料。
3.境外捐赠物品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4.捐赠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若为捐赠方本企业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资助类项目
1.资助类项目是指奖教奖学、资助给师生个人的捐赠。原则上由捐赠方与学校共同制定奖(助)学方案。方案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认定流程、公示及资金发放方式等方面内容。
2.奖教奖学、资助资金的发放方式,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个人,并做好签收工作。学校应当保留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发放名单、发放方式及发放金额等材料。
3.捐赠方通过现场发放现金或物资给受捐个人的,由捐赠方或委托人现场发放完毕,学校应当保存现场发放相片,并根据捐赠方的有关要求(如签领表、发放名单等)做好相关发放的凭证,如无要求的除外。学校只作为协调方,原则上本校教师不得作为委托人,确有特殊原因的,应由捐赠方出具委托书。
四、捐赠答谢
1.捐赠价值 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方,由各校与捐赠方协调,原则上可以颁发牌匾、证书、锦旗等方式,铭记热心人士的博爱精神。
2.捐赠价值 20-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方,将以勒石刻碑、功能场室等冠名等方式,感恩铭记热心人士的高尚品德。
3.捐赠价值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方,将以勒石刻碑、楼栋冠名等方式,传承热心人士及企业家的恩德。
五、档案管理
1.捐赠方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及时签订并保存好捐赠协议,协议书包括捐赠方/慈善组织名称,捐赠用途和受益人,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2.学校应造册登记历年捐赠情况,并保存捐赠相关资料(如捐赠协议、捐赠方案、捐赠计划、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六、捐赠监督
(一)资金类项目由局计财股负责指导和监管,收支账务由结算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管;工程/物资类项目由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由局计财股负责指导和监管;资助类项目由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管,收支账务由结算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管。
(二)按照“谁受赠谁负责”的原则,若捐赠管理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进行严肃查处,情况严重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骗取善款、套取捐赠资金,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2.出现其他违反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