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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1-11-03 17:54: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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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发改联〔2021〕50号
市卫健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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