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已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乳源)罚〔2024〕11号),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乳源)罚〔2024〕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