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度第三季度行政处罚统计表 | |||||
处罚文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乳环[2016]14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 该公司施工现场(得源锦绣花园二期)周围居民十多次反复投诉,反映该公司施工队于夜间10点后仍在施工,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 | 该公司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皮革助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 乳源县环境保护局 | 2016.8.3 |
乳环[2016]12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湘粤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 该公司尚处于试生产阶段,有废气(烟尘)处理设施,厂区内煤气发生炉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跑冒现象,废气(烟尘)收集系统不够完善;你公司虽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2条第7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
乳源县环境保护局 | 201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