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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县2013年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2016-12-07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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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源县环境保护局2013年度行政处罚统计表
序号 处罚文号 单位名称 案由 处罚结果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乳环[2013]31号 李永明 接到群众举报,经查此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将电线、电缆等垃圾进行焚烧,取烧完剩下的铜、铁进行贩卖,燃烧过程产生浓烟并带有刺激性气体排出,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叁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2 乳环[2013]14号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许可,在三角坪地区堆放300多吨工业石灰渣,堆放场所无防护围堰,无防渗漏、防雨、防晒处理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3 乳环[2013]28号 韶关市冠群实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钢选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产;参与私设暗管,将一麾公司酸性生产废水接驳至该公司中和碱性废水,临时存储池建设不规范,无防渗漏措施,对地下水造成环境污染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标准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七)项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4 乳环[2013]32号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 接到群众举报,经查该公司厂区酸雾笼罩,外排废气处理塔碱液喷淋系统的水用PH试纸测得为强酸性,四套酸雾处理塔未加碱液喷淋,酸性废气未处理直排,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影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项:“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三)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2.3裁量标准第2条之规定,给予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5 乳环[2013]30号 宏锦电子有限公司 该公司抛光材料稀有金属提炼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下游宋新屋鱼塘水田造成污染。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贰万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6 乳环[2013]31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得丰盛不锈钢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车间轧钢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产。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壹万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7 乳环[2013]22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尚东金属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车间轧钢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擅自生产。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贰万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8 乳环[2013]21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三宝拉丝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车间轧钢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生产。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叁万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9 乳环[2013]22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丽华资源综合再生有限公司 该公司4200吨/年含铅废渣回收粗铅改建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正式生产。 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通知》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贰万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四月五日
10 乳环[2013]19号 盛源高岭土经营部 该部自2012年10月投产至今,无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厂区废渣堆放场所不规范 ,无防雨防晒等防护措施;沉淀池只设一级沉淀,处理效果不佳,池中废水溢出直排,未完全循环使用,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并已对下游水圳、农田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 该部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贰万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11 乳环[2013]15号 欧亚福 接到群众举报,经查该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将电缆、电线等工业、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去最后烧完剩下的铜、铁金属进行贩卖。燃烧过程中产生浓烟并带刺激性气体排出,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壹千元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12 乳环[2013]16号 官金旺 接到群众举报,经查该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将电缆、电线等工业、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去最后烧完剩下的铜、铁金属进行贩卖。燃烧过程中产生浓烟并带刺激性气体排出,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壹千元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13 乳环[2013]13号 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接到群众投诉,经查该公司未经部门许可,擅自将一定量的产品及废弃边角料进行就地焚烧处理,燃烧过程中产生浓烟并带有刺激性气体排出,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叁千元人民币。 乳源瑶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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