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度第一季度行政处罚统计表 | |||||
处罚文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乳环[2017]01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中鸿贸易有限公司 | 该公司生产车间已建成,建有六个储罐,空坪和车间内堆放有近两百桶的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甲基叔和丁基醚)。经查,你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和生产使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和处置涉危险化学品; 2、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元)。 | 乳源县环境保护局 | 2017.1.3 |
乳环[2017]02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新永利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 该公司锅炉燃烧的燃料为含有油漆的废旧模板和废旧建筑木材,燃烧会产生浓烟及恶臭气体;经查,你公司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过期,未换领排污许可证。且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的(乳)环境监测(气)字(2016)第032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气筒外排废气中烟尘污染物浓度164.3mg/ m3,超标0.37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影响。 |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 乳源县环境保护局 | 2017.3.1 |
乳环[2017]05号 | 韶关市晟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该公司雨水应急收集池容量不足;且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3月9日对你公司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污口排放的铊污染物浓度为0.82631mg/L.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涉铊企业环境监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粤环函[2015]147号文,你公司铊污染物浓度超标412.15倍。 |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3.1第4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废水污染物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16995元)。 | 乳源县环境保护局 | 2017.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