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度第四季度行政处罚统计表 | |||||
处罚文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乳环[2017]11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源冶农牧有限公司 | 2017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猪场的猪屎、猪尿污水通过沟渠直接排放。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报告[(乳)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171号]显示,你公司排污口排出的氨氮污染物浓度为187mg/L,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浓度为199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染物浓度为54 mg/L,总磷污染物浓度为0.09 mg/L。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全部收集处理,不得外排; 2、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 |
乳源县环境保护局 | 2017.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