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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32MB2C759715/2025-00063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30
名称: 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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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发布日期:2025-04-30  浏览次数:-

  一、适用的市场主体

  本规范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不适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的情形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分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和非申报承诺制两种方式,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一)拟申请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洗浴、养生保健、足浴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活动,理发及美容服务,住宿业,大型餐饮业,互联网上网服务,教育业,托育,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二)拟申请从事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仅限于用作办公室使用除外);

  (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四)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五)市场主体从事涉及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经营范围;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

  (七)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采取住所申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变更为不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应当按非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重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注: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51)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餐饮业”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以上,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如下: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表》(附件1);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除提交上述(一)项材料外,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A.多个市场主体之间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声明(关联企业自主声明)》(附件2);

  B.原登记的市场主体失联,即原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使用申报场所办理其他市场主体登记,还需要提交《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附件3);

  C.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同意“一址多照”的还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附件4);

  D.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没有门牌号,无法准确表述的,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或者导航定位图;

  E.使用商务办公场所卡座,商场、市场内铺位、柜台、摊档,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F.市场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部分提供给其他市场主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标明各市场主体使用的具体位置;

  G.市场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者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材料。

  注: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宅基房及自建房整体同时改变用途除外)等;其中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非申报承诺制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按非申报承诺制登记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如下: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附件5);

  (二)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A.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B.购房合同(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及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C.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其自有或管理的房屋出具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6)作为产权证明;

  D.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6)作为产权证明;

  (三)使用非市场主体自有房屋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要提交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四)使用从事旅业的宾馆、酒店的客房的,提交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客房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无需提交(二)(三)项材料;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除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外,还需要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无需提交(二)(三)材料;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除根据(一)(二)(三)(四)(五)项的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A.房屋为住宅的需要提交《韶关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附件7);

  B.多个市场主体之间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声明(关联企业自主声明)》(附件2);

  C.原登记的市场主体失联,即原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使用申报场所办理其他市场主体登记,还需要提交《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附件3);

  D.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同意“一址多照”的还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附件4);

  E.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没有门牌号,无法准确表述的,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或者导航定位图;

  F.使用商务办公场所卡座,商场、市场内铺位、柜台、摊档,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G.市场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部分提供给其他市场主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标明各市场主体使用的具体位置。

  H.市场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者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材料。

  五、集群注册登记材料提交规范(新增)

  (一)集群注册登记相关释义

  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即集群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即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规范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范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二)托管企业和集群企业登记要求

  1.申请登记为托管企业的登记条件。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应为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孵化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运营企业、设立1年以上的企业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注册的集群注册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的情形。市场主体除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或从事特定行业外,均可申请集群企业登记。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A.经营范围涉及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B.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C.设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有固定经营场所,足以证明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固定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

  注:根据《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韶府规〔2025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住宅作为从事以下行业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三)申请文书及材料规范

  1.从事住所托管的企业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除按本规范第四点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附件8); 

  2)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此项已包含在附件5《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须提交) 

  2.符合《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集群企业使用托管企业地址登记的,提交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文件和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集群企业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提交材料规范按本规范第点要求执行。申请加注经营网址或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还需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证明材料。

  注: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

  (二)集中办公区域同一办公地址有多个经营者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的单位应当采取排位编号等方式区分各经营者的办公单元并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一照多址”登记要求及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办法》规定,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适用“一照多址”改革,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

  市场主体在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列明的经营项目或需凭独立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可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已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备案登记通知书》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审批,并在经申报的经营场所内放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登记机关备案时依次给备案场所进行编号,该编号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且唯一,具体为001-999按顺序生成。许可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可以对主体生产、经营地址,或者需要一企一档管理时,参照分支机构,采用申请人名称加编号的方式模拟分支机构名称予以许可。

  “一照多址”涉及准入系统、登记文书、公示系统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业务流程及通知文书

  单独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使用备案流程办理,并生成《核准备案登记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办理设立、变更、其他备案业务的,可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生成相应业务类型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

  (二)系统录入要求

  属于“一照多址”的,需勾选住所栏“一照多址”,再分别录入各经营场所信息,住所字段会自动生成“(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具体需录入的信息如下:地址、面积、产权、所在地、属地管理机关、负责人、联系电话。每个经营场所业务系统会自动生成唯一的编号,如之前已备案的经营场所需取消,需删除相关经营场所信息。新备案的经营场所生成新的编号,不使用已取消的编号。

  (三)具体备案情形

  1.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2.变动经营场所备案。负责人变化、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的允许变动备案。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自行对真实性负责。联系电话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有特殊情况的允许通过“资料修改”业务变更。不允许办理地址搬迁,地址搬迁的按经营场所取消和新设备案办理。

  3.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4.上述三种情形可同时办理。

  (四)申请文书及材料规范

  1.新设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9)。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本规范第三、四点要求提交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3)已设立市场主体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动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9)。

  (2)已设立市场主体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变动经营场所是指已备案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变化和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联系电话变化的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如经营场所搬迁,需一并办理取消、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3.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9)。

  (2)已设立市场主体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一照多址”业务可合并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业务同时办理。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除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所需登记材料,还需按材料规范相应情形提交材料。  

  ②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同时办理的,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五)文书填写要求

  1.同时申请备案多个经营场所的,只需填写1份《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每个经营场所均需按本规范第三、四点要求提交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2.经营场所变动备案的,《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填写变动后的信息即可。

  3.《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申请人承诺”栏签署要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同时备案经营场所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为董事会;市场主体成立后备案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本企业。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要求

  1.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等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2.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经营主体“一照多址”登记信息以抄告或其他方式推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八、各类登记文书见附件(附件19)。

  、本登记材料提交规范自202551日起与《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韶府规〔20252号)配套施行,有效期与《办法》一致。


  附件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表.doc

  附件2 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声明.doc

  附件3 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doc

  附件4  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doc

  附件5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doc

  附件6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

  附件7 韶关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doc

  附件8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信息申报表.docx

  附件9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