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在中央授权范围内
广东将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
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或企业所得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
两类人群
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标准
大幅提升
由每户每年14400元
调整至每户每年24000元
据省财政厅消息,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广东将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后,预计将为两类人群和相关企业每年减免税额超过10亿元。
据介绍,对两类人群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标准在国家标准上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限额标准在国家标准上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扣减限额标准在国家标准上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优惠政策将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一、创业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是指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享受内容
依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 34号), 在广东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就业
1、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且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享受内容
依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 34号),在广 东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上述3类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每人每年9000元、7800元、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9000元 脱贫人口:7800元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7800元
三、热点问答
问答一
问: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企业在当年扣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吗?
答:不可以。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问答二
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问答三
问:在相关公告发布之前缴纳的相关税费,可以退还吗?
答:可以。在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3.《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 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