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潮”崛起,衍生出不少文创产品,当中尤以故宫博物院的文创产品最为知名。“文创”是指文化创意,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今天跟大家分享文创产品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驾护航,文章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将文创产品作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产品申请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除了文创产品本身外,文创产品的包装盒平面图同样可以申请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著作权的作者享有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的精神权利;财产权是指复制权、展览权、出租权、发行权、汇编权等权利的经济权利。
二、登记为美术产品的案例
在(2020)京0491民初15405号一案中,原告主张其享有美术作品“不二马的猫蛋蛋系列作品”以及“猫铃铛图案”的著作权,被告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专营店,未经授权销售使用了“猫铃铛”和“猫蛋蛋”形象的手办玩具,并在店内页面使用“猫铃铛”和“猫蛋蛋”的图片进行宣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形状相似、颜色不同的猫咪形象,除颜色及个别部位存在细微差异外,其整体神态、姿势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给人的视觉认知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就该美术形象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将文创产品作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申请保护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有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独占权、标记权、请求保护权和质押权。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也称专有权。
四、申请为外观设计的案例
在(2020)沪73民初943号一案中,原告泡泡玛特公司主张其为“玩具娃娃(MOLLY)”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三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伊索十二星座手办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不过法院认为,对于人偶玩具类产品,虽然一般均采用拟人形态,但玩偶的整体身材比例及造型、头部造型、服饰设计等存在较大差异,设计空间较大。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在关注产品整体形状的同时,还会对产品的头部造型包括面部五官及表情的具体设计、发型以及服饰设计等施以关注,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五、文创产品选择美术作品登记还是外观设计登记
虽然可以既选择美术作品登记,也选择外观设计登记,但是从经济成本考虑,可能很多企业对其名下产品只会选择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从登记条件来看,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实用性”和“新颖性”,需要进行审核。而著作权登记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从保护力度来看,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享有独占权或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著作权登记只有佐证意义,即使没有做版权登记,原作者依然享有合法权利,版权登记证书仅具有推定效力,而没有证明效力。
从保护年限来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年限是15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保护年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目前实务中对于文创产品更多是以美术作品来对其进行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美术作品在权利取得方式上更为简便,保护期限上也具有更大的优势。
来源:湾区生活与法律锦囊
作者:林广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