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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知识(地理标志篇)

时间:2025-04-23 11:29:57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沾化区市场监管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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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理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地理标志的概念起源于法国,到19世纪末,《巴黎公约》首次将地理标志纳入国际法律保护,确立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地位。1994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首次提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将地理标志认定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形态;设置国际保护义务。我国入世后于2005年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专用标志使用、保护和监督等进行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将地理标志明确列为权利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利的保护客体。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划归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二、地理标志产品定义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其中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三、地理标志的意义

  地理标志不只是一个名称或一个符号。它反映了与不同范围的地理区域密切相关的品质和声誉。地理标志的品质是保障,地理标志的声誉是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一)地理标志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牧产品质量、知名度、品牌价值以及特色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及海外市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地理标志产品直接给农牧民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实现创收增收,巩固精准扶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着力解决“三农”问题。

  (三)保护民俗,带动文化旅游业等区域特色经济和相关产业链发展,促进经济、文化进步,打造一个地区的整体形象。

  (四)有利于引领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有利于保护特色产品特定的质量、品质。

  (五)地理标志引领天然、绿色消费新趋势,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促进出口贸易增长。

  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制度规则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产品名称不得为通用名称,应为真实存在使用的产品名称。地域划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国家局公示。技术标准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分别制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3日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六、以下情况不能申报地理标志

  (一)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二)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三)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四)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五)三年以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4年1月2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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