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9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多、举证难等问题,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深入开展“减证便民”工作,推行“承诺办”模式,现将不动产登记实施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容缺受理
1.韶关市不动产容缺受理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附件1)所列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5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容缺受理的业务挂起,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继续办理。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属来源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证明注销事项的材料。
2.承诺“马上办”1小时内办结的不动产登记案件,不适用容缺受理。
(二)告知承诺制
1.关于申请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予实地查看。
2.关于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继承、遗赠未经公证)的,符合下列“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可提交书面承诺替代部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申请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余已能证实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一致同意证明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
(2)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且申请人已提供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但均无收存被继承人的父母记录的。
(3)婚姻关系证明
1)被继承人双方是夫妻关系,晚去世的一方无再婚的承诺;
2)被继承人双方是夫妻关系的,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或户口簿内体现不了夫妻关系的,未能提供结婚证,婚姻查档因年代久远无记录的,通过继承人自己的档案信息间接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的的可采取承诺制。
3.关于所有涉企的不动产登记收费,可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属于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关于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处分不动产但无法提供证明其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为被监护人利益的,可书面承诺系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
二、申请、受理与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件3、4)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办理
1.适用容缺受理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2.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于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抵押双方当事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予实地查看,依法作出登记决定;并自作出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承诺信息归集报送至韶关市信用信息平台(http://credit. sg. gov. cn/sgxy/),向社会公开。
(2)对于转移登记(继承、遗赠未经公证)的,登记机构视案件情况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组)核实情况。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承诺事项审核后,拟定不动产继承登记事项及申请人承诺事项公告在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示期届满未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并在被继承不动产的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载:“本继承转移登记的相关继承事实等情况属申请人自行申明并承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损失后果。”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案件后3个月内,应抽取不少于5%比例的案件进行实地查看,核实申请人承诺事项是否与不动产实际情况相一致。对无法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而采取书面承诺代替的,登记机构应函询公安、民政、街道(镇)等相关部门查核。在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由申请人承担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
(二)惩戒措施
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给与以下惩戒措施:
1.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该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3.自认定违反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申请人不履行承诺信息归集报送至韶关市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并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
4.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容错机制
对采取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案件,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有关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办理,不对受理或审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3.关于____的承诺书(适用于容缺受理)
4.关于____的承诺书(适用于抵押权首次登记)
5.韶关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办理非公证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
6.承诺书(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动产权属人的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