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和税务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持续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591号)和《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粤建房〔2021〕8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税务部门间协同配合,深化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完税信息与房屋交易合同信息互通共享,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服务模式,2024年6月底前全市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发证”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举措
各地要认真按照《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粤建房〔202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22〕35号)和《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交房即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市建联字〔2021〕5号)文件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压实责任:
(一)自然资源部门
一是实施“不动产登记+企业服务”模式。将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申办业务指导,提前协助企业准备申办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推行在网上即可申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业务,实现业务办理“不见面、零跑动”,落实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二是推广商品房智能审批登记模式。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广智能审批模式,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通过政务网申办,实现“7×24”不打烊。
三是推进不动产登记业务“全程网办”。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实现新建商品房幢层户信息、楼盘表信息、房屋交易合同信息、完税信息和房屋登记信息的共享。充分发挥统一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大数据核验、网上缴纳登记费、税费及电子证照签发、EMS寄送服务等技术措施,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全流程网办”和“无纸化办理”。
四是将“交房即发证”有关要求在土地使用权交易方案、出让公告中列明,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加协议内容。
五是落实联合测绘制度,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是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将“交房即发证”作为合同条款,并约定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税务部门
一是辅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及时做好正式发票开具,辅导购房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等方式线上申报缴纳税费。
二是发挥信息共享机制作用,简化核税程序,探索业务智能审核,提高核税效率,提升完税信息反馈时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强化统筹推进,力争所有新建商品房全部实现“交房即发证”。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自然资源、住建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共同推进“交房即发证”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交房即发证”改革举措的优越性和便利性,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积极性。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