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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9:39: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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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韶关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
    关于开展“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管局、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筹协调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 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推行“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确权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一手现房,业务所指的抵押权人仅为银行机构)。
  二、办理模式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商品房且只有一个抵押权存续,在抵押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有)+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带押过户”和新贷款申请
  1.买方向按揭银行提交申请贷款资料,同时开发企业向银行提交提前还款(分户担保价值)申请和“带押过户”申请;
  2.签订《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带押过户”协议书》;
  3.银行审批贷款。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制度》向买方出具同意贷款书。
  (二)开发企业、购房人、抵押权银行机构相关操作
  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完成“持证商品房带押网签”后,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在原抵押权存续的情形下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以及买受人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商品房(一手房)转移登记+买受人抵押权设立登记”,新的抵押权贷款偿还原抵押权贷款(分户担保价值)后,注销原抵押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沟通,积极做好宣传和操作指引。住建管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等要将持证商品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推动“一手现房带押过户”模式落地实施。
  (二)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级银行或上级管理部门争取政策支持,针对“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特点,修订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完善信贷管理系统,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涉及跨行业务的,双方银行应加强与各方沟通协作,结合实际采取有效风险缓释措施,防范抵押权悬空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三)住建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一手现房带押过户”买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广泛宣传“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的便利性,充分调动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的积极性。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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