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根据省、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不动产“抵押及发证”申办工作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在韶关市试行的不动产“抵押即交证”改革工作,即根据各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抵押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整合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场景,优化办理流程和简化申办材料,联合金融服务机构形成合力,有效消除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在建建筑物不动产抵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抵押申办过程中各业务场景间条件关联障碍和前置条件,将不动产首次登记、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和注销抵押权变更等业务整合合并申办,实现共性材料一次条件,多个业务同时审查审核,进一步压缩申办时间和压减申办材料,减化资金过桥和注销抵押环节,节约资金成本。
二、适用范围
韶关市不动产“抵押即交证”改革工作适用以下三种物理形态下不动产:
(一)纯土地形态:对拟将首次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贷款并申请抵押登记的,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采取与“交地即发证”模式相衔接方式,提前预审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合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首次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形态: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并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不动产,拟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申办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的,权利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将宗地内的新增房屋建筑物替换变更原抵押权抵押物的,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同时受理,并提前预审抵押变更材料,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合并办理。抵押权人未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抵押物替换协议,并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或委托单方申请)抵押变更登记的,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书面函告抵押权人在建抵押工程建筑物申请首次登记情况,并函请其及时申请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抵押权人逾期不申请的,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不动产权利人单方申请受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一般抵押登记,并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记函告情况,相关抵押金额和期限等按照原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内容登记和附记,同时公告作废原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证明。
(三)一般抵押形态: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所有权已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拟申请宗地内新建房屋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同时申请新建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抵押登记,且抵押权属于同一权利人的,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同时审核办理新建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所有权首次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材料,并接续登簿同时颁证;如前后抵押登记不属于同一抵押权人的,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则需将权利人申请情况函告已登记抵押权权利人,征求其意见。无异议的,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同时审核办理新建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所有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材料,并接续登簿同时颁证。但非市场化商品房项目的整体化运营的项目宗地,需在抵押证明书及登记簿中注记“该抵押新建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所有权不动产为共有宗地,抵押处分时应一并处置。否则,应依法申请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分别处置。”
三、办理流程
(一)纯土地形态“抵押即发证”办理流程
1.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利人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或办理《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批表》,并与银行拟定抵押合同后,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书面申请“交地即发证”和“抵押即发证”整合业务。
2.缴纳税费。用地企业(单位)依照用地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缴清土地出让(划拨)价款、税款等相关费用。
3.材料准备及预审。用地企业及贷款机构提交抵押合同等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测绘成果、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出让金缴纳以及税务部门完税等土地首次登记信息,同时预审抵押合同等抵押首次登记信息。
4.核发证书。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登簿,接续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登簿,并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颁发给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实现交地即发证、抵押及发证。
(二)在建工程形态、一般抵押形态“抵押即发证”办理流程
1.预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完成在建工程、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与银行拟定抵押合同后,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即发证”。
2.材料准备及预审。用地企业及贷款机构提交抵押合同等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完成房屋首次登记涉及的权籍工作以及完成预审抵押变更合同工作。
3.核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土地首次登记、抵押变更登记,向用地企业(单位)、贷款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