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容秩序,满足摊贩经营与市民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夜间经济品质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现对南水桥头流动摊贩临时疏导点实施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区域及时间
(一)经营区域
“南水桥头流动摊贩临时疏导点”区域为南水桥头的靠河堤坝的200余米路段,具体以黄色标线划定的独立摊位为准。严禁超区域经营,严禁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盲道、消防通道及绿化带,确保疏导点内部行人通行宽度不低于1米。
(二)摊位设置
疏导点内不设固定档位,免费摆摊,采取报名选位先到先得的方式。共设置94个摊位(以实际设立的摊位为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靠河一侧每个摊位标准尺寸为长4米、宽1.5米,靠墙一侧每个摊位标准尺寸为长3米、宽6-11米不等,具体以两端标线对齐为准,禁止私自扩大摊位、搭建延伸台、叠加摆放商品占用公共空间。
(三)经营时间
疏导点经营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如有改动另行通知),每日18时至24时,所有摊点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经营,擅自超出时间段摆卖经营的,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登记管理
对进入“南水桥头流动摊贩临时疏导点”经营的摊位实行登记审批管理,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本原件、近期1寸免冠照2张、经营摊位外观6寸彩色相片2张,到县住建管理局二楼执法股办公室报备审批,申请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全部摊位申请完毕为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摊位先到先得,联系电话:0751-5381058。未取得《南水桥头流动摊贩临时疏导点登记卡》的不得进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将登记卡悬挂在摊档的显眼位置,做到“亮卡经营”。
三、经营条件
(一)符合与其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商品卫生、无毒、无害。
(二)每个使用明火的固定摊位和流动餐车至少配备2具不低于4kg的ABC型干粉灭火器,且应放置在摊位明线且便于随手拿取的地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者应使用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销售的瓶装液化气,应至有充装资质的充装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使用符合GB/T41317-202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不能使用其他胶管代替。管长应小于2米,金属软管与减压阀、燃气器具连接处应用专用喉箍或螺帽固定(根据金属软管型号选择固定方式)。液化气专用金属软管使用期限一般为8年,超过8年或出现破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更换金属软管。同时需要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具,不得使用老旧破损的燃气具。
(三)同一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内,严禁瓶装燃气与木炭、煤球、酒精、环保油、柴油等其他燃料混用。严禁在燃气使用区域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本区域流动摊贩内不作水电供应,各经营户需自行配备移动电源、储水容器等相关设备,满足经营所需用水用电。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范,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妥善做好用电防火及水源卫生管理。
(五)严禁在本区域内从事屠宰活禽、水产等经营活动。
(六)严禁在本区域内售卖活禽、牲畜、宠物等物种。
(七)严禁在本区域内摆放任何儿童游乐设施。
(八)严禁销售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法违禁出版物、恐怖玩具、孔明灯、旧服装、淫秽色情书刊(光盘)等商品。
(九)严禁销售药品;严禁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不得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十一)不得开展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十二)不得经营射击、射箭以及对公众安全存在重大危险的项目。
(十三)不得销售(提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生产、销售或与本疏导点经营不相适应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秩序要求
(一)为保证市容环境的整洁和美观,由各经营商户自备容器收集摊位及周边垃圾,经营期间地面垃圾随脏随扫,保证摊走地净。垃圾自行收集到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站,不将垃圾或污水倒入河道、绿地、花坛、树池、地面、排水口、排水渠、下水道等,对违反或不服从管理的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或取缔。
(二)经营饮食、烧烤等项目的餐饮摊点,地面要设置保洁隔离层,自备油布,防止油污溅撒人行道,摊位污渍自行清洗干净,不得污染地面、损坏绿地和树木。烧烤炉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煤并配备简易消烟设备,严禁原煤散烧,自行清理净化所产生油烟,不得污染市政公共设施。
(三)摊位根据派发编号合理摆卖,对抢占地盘、欺行霸市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各摊点经营者必须严格服从管理,在规定时间、地点、位置规范经营,不得超区域、超时限经营。对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将设置为黑名单,禁止在上述区域经营。
(四)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设备招揽顾客。不得噪音扰民、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
(五)经营期间须保证现场秩序,不得乱搭、乱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禁止设置铁钉等任何固定设施,各摊位经营结束后不得在经营场地大量堆放经营物品,经营期满后及时清理残留物。
(六)各经营商户需负责摊位周边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安全工作要求,使用明火、热源、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者要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摊位的明火、热源、燃气设施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排查,杜绝安全隐患。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要保证所置的设施要牢固、安全,大风天气不宜设置,如有客观上不可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不得设置。如遇政府重大活动需要和突发事件,各经营户应无条件随时配合调整经营时间或关闭临时疏导点。
(七)原则上不提倡销售商品过夜摆放,因留置摆放导致的财产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凡不按照规定设置或在非指定区域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的,将由县住建管理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责任追究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管理方案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公告中其他一般性管理要求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整改的,一律收缴登记卡并取消其在临时疏导点的经营资格。
请广大经营户自觉配合管理,规范入驻经营。欢迎市民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良好市容环境。
特此公告。
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