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乳各单位:
为确保县小水电清理整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准确性,现对《乳源瑶族自治县2023年批次退出类小水电实施方案》(乳府办〔202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及《乳源瑶族自治县2024年退出小水电实施方案》(乳府办〔2024〕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第二条“基本原则”第(四)项予以补正,说明如下:
一、补正背景
(一)37号文第二条“基本原则”第(四)项原表述为:
“被列入2023年批次退出的小水电站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或者不配合拆除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47号文第二条“基本原则”第(四)项原表述为:
“被列入2024年退出的水电站未在2024年10月20日前签订退出补偿(奖励)协议或者不配合拆除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将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两个文件均设置了“方案一”和“方案二”两种补偿方式,其中方案二需要权益人主动选定并配合评估程序。原条款中“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表述指代范围过宽,易被误解为逾期或不配合即完全丧失所有补偿资格。根据文件整体逻辑及后续退出小水电实施方案(乳府办〔2025〕19号、29号、39号)中“逾期未选定方案则直接适用方案一”的统一规定,现予以文字更正,明确逾期或不配合的后果为不适用方案二,而非排除全部补偿或奖励。
二、补正内容
(一)37号文第二条“基本原则”第(四)项补正为:
“被列入2023年批次退出的小水电站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或者不配合拆除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中的补偿方案二,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47号文第二条“基本原则”第(四)项补正为:
“被列入2024年退出的水电站未在2024年10月20日前签订退出补偿(奖励)协议或者不配合拆除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中的补偿方案二,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其他事项
本次补正仅限上述条款表述调整,37号文、47号文其他条款不变。本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为准。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