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现就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评定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成立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定工作。评委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李为生(乳源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侯永娣(乳源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李文娜(乳源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股长)
钟小妹(乳源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试用期人员)
冯耀钧(桂头司法所所长)
张政鹏(一六司法所负责人)
盘兴伟(必背司法所负责人)
曹松发(游溪司法所四级主任科员)
赵丽丽(乳城司法所一级科员)
陈建言(大桥司法所一级科员)
谢永鸿(大布司法所一级科员)
林洁(洛阳司法所一级科员)
赵静平(东坪司法所一级科员)
谢荣忠(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游溪镇专职人民调解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李文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二、申报人员范围和申报类别
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申报类别为二级、三级和四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由韶关市司法局负责,县司法局仅负责初审。
申报人员必须为已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
三、评定标准
(一)调解员申请等级评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二级人民调解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6年或者担任三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运用调解程序和方法,调解能力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0%),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5%,至少1宗经其调解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者至少1篇其撰写的调解工作(业务)文章在省级以上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刊物发表;
4.从事调解工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者省级以上通报表扬;
5.调解成功案例得到市级以上的媒体宣传报道。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
(四)四级人民调解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供本人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填报《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根据所申报的相应人民调解员等级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列有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别、达成调解协议时间的调解案件清单(附件2);
(二)向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过的调解案例、信息、简报、总结或业务文章清单(附件3);
(三)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被表彰或通报表扬的,需提交获得表彰或通报表扬证书(文件)复印件及清单(附件4);所报送调解案例、信息、简报、工作总结或业务文章被采用、登载的查询证明(网络截图)及清单(附件5)。
五、时间要求
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等级评定申请表》,并由所在调委会加具意见后,于2024年9月30日前交当地司法所,各司法所统一收集后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乳源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李文娜,电话:0751-5368035 。
附件:
1.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2.调解案件清单
3.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清单
4.表彰(表扬)清单
5.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登载清单
乳源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