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出现灾害事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与经费保障
本通告规定的奖励范围指本县境内所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报告奖励活动,风险隐患种类包括:因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引发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灾害风险隐患,如: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本县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进行报告。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告,属地镇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经费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属地镇政府根据报告行为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镇政府应加强对报告奖励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报告奖励档案,包括报告登记记录、调查情况、报告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
二、报告方式与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报告:
(一)拨打属地镇政府电话:
各镇政府接报电话
(二)前往属地镇政府现场报告。
(三)难以确定属地辖区的,可向任一镇政府报告,由接到报告的镇政府发现自然灾害风险隐患不在自己辖区范围的,应当立即通知属地人民政府处理;镇政府之间对辖区有争议的,应当立即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指定管辖。
报告人在报告时应提供风险隐患的详细信息,包括隐患地点、隐患描述等事项。
采用实名制报告,报告人报告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接报镇政府应如实登记备案。
三、奖励条件与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指明灾害风险隐患地点;
(二)灾害风险隐患具有即时危险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灾害风险隐患事先未被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掌握的。
灾害风险属地镇政府按下列标准奖励报告人,奖励总额以500元为上限:
(一)报告内容属于重大隐患的,奖励500元;
(二)报告内容属于较大隐患的,奖励200元;
(三)报告内容属于一般隐患的,奖励100元。
同一报告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告人的,奖励第一报告人,以镇政府接报时间为准。
四、报告受理与处理
确定报告人所报事项属于本通告规定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属地镇政府应如实填写《附件: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报告登记表》,根据自然灾害类型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分级判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规定核定隐患等级,并反馈给受理镇政府。
属地镇政府应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核定的隐患等级,依照本通告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事项。
五、奖励发放与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报告人,属地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领取奖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通告和相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报告人奖励资金,同时将相关资料等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报告人应当在收到镇政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镇政府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报告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镇政府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奖励的发放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和存档,以备查证。
六、相关责任
镇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二)违法泄露报告人个人信息的。
报告人故意虚假报告,妨碍公务的,受理部门应当视情况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监督与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报告奖励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宣传部门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本通告的内容和意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提高公众对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认识和报告意识。
各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报告的培训活动,提高公众识别和报告隐患的能力。
附件: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报告登记表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