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3-19 17:13:47 来源:县财政局 访问量: -
【字体: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合理确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严格防范不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套取税收优惠,我县于2025年下半年启动了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经严格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7日印发了《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乳府规〔202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目标任务

  合理确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严格防范不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套取税收优惠。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就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及前提条件、实质性运营的标准、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情形及执行时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及前提条件

  适用对象为注册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并符合实质性运营标准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免征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

  (二)实质性运营的标准

  1.生产经营在本地区

  指企业在本地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本地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本地区,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本地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区。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等由设立在本地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2.人员在本地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本地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本地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吸收或带动本地区人员就业人数3人(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地区依法依规缴纳社保费,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从业人数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总机构设在本地区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本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本地区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本地区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

  上述“本地区内分支机构”不包括在本地区以外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本地区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

  3.账务在本地区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本地区。会计档案资料包括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本地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在本地区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本地区。

  4.财产在本地区

  指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本地区实际使用,或对该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本地区;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居民企业存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不给予税收优惠。

  (四)《实施方案》执行时间

  《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即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自申报2026年度所属期企业所得税起适用《实施方案》规定。

  四、利企惠民措施

  享受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定、自行保管、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

  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社保部门、发改部门、水电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合工作机制),及时共享新注册企业的注册、经营、社保、用水用电等相关信息。由县税务部门牵头联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实质性运营的“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3%比例实施实质性运营核查。核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对企业非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由县税务部门牵头,会同联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