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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3200698176X6/2023-00079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11
名称: 大桥镇护林员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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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镇护林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封山育林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加强对林区火源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负责辖区护林员队伍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落实护林责任、网格化管护制度、出勤考核、监督检查等,实行“村聘、镇管、镇用”原则。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聘

第四条  护林员应在所属村委和封山育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聘请具备一定林业管理技术,熟悉林业政策法规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  护林员的选聘,按权属逐级审批。

由由村(居)委会推荐,经镇政府审核、选聘,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县林业局定岗。

第六条  护林员的聘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能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林业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热爱林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原则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必须是在本地常住适龄男性青年。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善于协调群众工作,能准确领会和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四)熟悉当地民情、社情、林情。

(五)拥有工作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中共党员、具有丰富护林实践经验的现有护林员、退伍军人优先聘用。

第七条 护林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并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天;镇对所应聘的护林员进行认真考核,考核通过录用后, 由村委会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镇政府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新聘请护林员要先培训再上岗。

第九条  护林员管护面积,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管护难易程度、重点封山育林的自然地理情况、地形地貌、行政区域等划定管护责任区,原则上每个村委5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镇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护林员的具体管护面积。

第三章 护林员管理

第十条  由村委会和镇政府共同负责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开展组织、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由镇政府林长办负责,考核合格者续聘、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制度,对护林员实行“五定” 责任制(即定林地、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林长办安排护林员的日常工作,并做好护林员出勤及平时督导情况的收集记录。森林特别防护区内,镇政府分管林业工作领导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片区护林员队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分析管护工作情况及部署下一阶段管护工作。在森林特别防火期,镇林长办要加强对护林员巡山护林的检查监督,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护林员因事(病)请假必须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护林员请假期间由包片护林队长另行安排人员,不得出现巡护空挡。

第四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四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的法律法规及《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提高群众生态保护和护林防火知识,做好网格内护林巡护工作,保护好责任区内的天然林及珍稀树木和野生动植物。

(二)护林巡护时应规范着装并佩戴标示,按规定每天携带北斗护林终端手机,登录上线“广东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平台”和“粤林监测平台”,定期巡护管护责任区山林,发现 热点及火情要马上核查、拍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村委、镇林长办反馈。

(三)常态条件下,每天做好常态化巡查工作,高火险 天气(四级以上火险预警天气)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会议期间全勤在岗,加强夜间巡查,特殊时段夜间巡查要延续到次日凌晨1时。值守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值守点)时,负责督促进山人员扫“防火码2.0”,登记进山车辆牌照及进山人员手机号码。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责任区内林木采伐、林木生产、运输、造林、抚育和监测工作,保护好责任区内各种林业标志、标示牌、防火监控、临时检查站等设施,做好相邻管护责任区的护林联防工作。

(五)负责责任区内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森林防火宣传 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制止各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辖区村委及镇政府分管林业(应急)工作领导,并积极开展扑火处置工作,实现对森林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早扑灭“,并按上级调度,参与本县其他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六)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发现松木枯死、森林病虫害等疫情隐患疫情及时报告。

(七)制止盗伐滥伐、非法乱占滥用林地、破坏珍稀野 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非法猎捕、违规采脂、毁林开垦、毁坏森林资源保护标志等行为。

(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处理责任区的林权纠纷。

(九)对本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知情并及时报告,同时积极完成管护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护林员工资待遇按照县相关规定标准发放

第五章  护林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由政府组织村(居)委会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镇级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及由扣罚护林员绩效补助中支出 ) 。

(一)履行《封山育林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未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侵占林地、森林病虫害、乱捕滥猎等行为,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有效劝阻、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保持在一年内无森林火灾的。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每抽查到1次不在巡护责任区的,扣发绩效100元;抽查两次不在巡护责任区的扣发绩效200元;抽查三次或以上不在巡护责任区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并给予解聘。

(二)未按规定携带北斗护林终端手机每日打卡上线,每次扣发绩效20元,每月上线率不达标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内上线率低于90%,其他 时段低于70%),每次扣发绩效200元;未穿着迷彩服、佩戴护林标志、携带护林宣传小喇叭、携带风力灭火机或打火把等携装巡护的,每抽查发现一次扣发补助100元。

(三)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上报和制止的,一次扣发绩效400元,两次扣发绩效800元,三次给予解聘,并扣发当年全部绩效。

(四)护林员无故不参加例会,没有记录巡山日记的,每次扣发绩效100元。

(五)管护区内发现违规野外用火,不制止、不上报,一次扣发绩效200元,两次扣发绩效400元,以此类推。

(六)管护区内发生违规炼山作业,不制止、不上报,迟报和瞒报森林火灾的,一次扣发绩效200元,两次扣发绩效400元,以此类推。

(七)若发生山火,护林员不服从调度,无故不参加扑救森 林火灾,一次扣发绩效200元,两次扣发绩效4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解聘,并扣发当年全部绩效。

(八)管护区内发生 一般森林火灾的(1公顷以下), 一次扣发绩效200元,两次扣发绩效400元,以此类推。管护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一次扣发绩效400元,两次扣发绩效800元,三次的给予解聘,并扣发当年全部绩效。管护区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100公顷以上),给予解聘,并扣发当年全部绩效。

(九)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或致使国家保护植物被采伐、毁坏的,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