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及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地;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制定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定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工作与交流。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负责地震应急指挥日常工作;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协助做好重要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工程抗震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